(2015)淮法执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22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小明。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法林商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范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由范小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林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