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兆新、王春凤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兆新,王春凤,王春梅,倪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90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迎宾路199号1F。法定代表人仲跻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兆新。被执行人王春凤。被执行人王春梅。被执行人倪庆锋。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兆新、王春凤、王春梅、倪庆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依据上述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48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兆新、王春凤、王春梅、倪庆锋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倪庆锋银行帐户。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兆新、王春凤、王春梅、倪庆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兆新、王春凤、王春梅、倪庆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