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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高燕与王翀、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燕,王翀,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664号原告:高燕,女,1983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翀,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郑磊,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帮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鹏,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高燕诉被告王翀、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步敏,被告王翀、郑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帮建、胡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燕诉称:两被告合伙做生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1年9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此间,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一直没有归还。故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翀、郑磊在庭审中共同辩称:1、两被告未收到10万元借款;2、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这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2日,王翀、郑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燕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率20‰,按月付息,期限壹年”。同日,高燕将10万元转入周明金账户。原告自认按约付息至2012年11月15日,此后再未还本付息,遂成讼。审理中,高燕明确利息自2012年12月15日起算。另查明:近年,高燕一直向王翀、郑磊催要借款。周明金的银行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用户为王翀。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借条复印件、周明金的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翀、郑磊向高燕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周明金账户10万元,两被告在此之后出具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10万元,且周明金出庭作证其银行卡由被告王翀占有使用,两被告辩称未收到借款10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借条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已满,高燕可随时主张还款,故对高燕主张王翀、郑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证人周明金的证言及银行转账凭证、手机通话记录能够证明高燕在借款期满后一直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故对两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高燕按月利率2%主张利息损失,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具体期限应自2012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翀、郑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燕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支付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王翀、郑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王翀、郑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高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婉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