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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陈家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陈家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法定代表人:叶安明,局长。被执行人:陈家乐,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陈家乐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8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98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2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李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