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与宁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宁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97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负责人刘小洪,经理。被执行人宁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连惠一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平果分公司与宁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993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平法执字第0097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