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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恣豪、杜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恣豪,杜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61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任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兵、张刘军,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恣豪,男,汉族。被告:杜丽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刘恣豪、杜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0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954元。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