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世忠申请蒋福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忠,蒋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94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忠,汉族,男。被执行人:蒋福勤,汉族,男。本院在执行刘世忠、蒋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不能履行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