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1110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杨燕。被告许某。委托代理人蔡振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