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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香玲与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香玲,王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宋香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梁园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香玲诉被告王丽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宋香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香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香玲负担。审 判 长  孙建青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