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宋香玲与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香玲,王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宋香玲,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神聪,商丘市梁园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丽,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香玲诉被告王丽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宋香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香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香玲负担。审 判 长 孙建青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