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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智海与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智海,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石智海,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代理人叶仲荣、刘程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89号857单元。法定代表人蔡端宏,执行董事。原告石智海与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智海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智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智海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石智海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