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丽与被上诉人陈爱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丽,陈爱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2日,湖北省公安县人,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荣,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6日,甘肃省静宁县人,个体户。上诉人谭丽因与被上诉人陈爱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6)静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谭丽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谭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军平代理审判员 曹海荣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