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黄贤金、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与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初字第91号原告黄贤金。委托代理人方志威,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阿朋。委托代理人赵劼、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贤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贤金诉被告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黄贤武不履行土地裁决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黄贤金以另行提起行政裁决申请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贤金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潘光荣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万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