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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程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波。委托代理人:姜玉辉。被执行人:于程远。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高新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程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296号执行一案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