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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晓伟与高小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伟,高小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伟,女,生于1984年7月15日,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高小胖,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住三门峡。关于杨晓伟申请执行高小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杨晓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小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