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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恢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斌与被执行人徐茂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徐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恢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57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茂东,男,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徐斌与被执行人徐茂东民间借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做出(2013)六程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徐茂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斌1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徐茂东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无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恢字第2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赵 成执行员 黄 浩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