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洪祥与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祥,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007-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祥。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亚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1007号赵洪祥申请执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