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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洪祥与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祥,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007-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祥。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屠亚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1007号赵洪祥申请执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