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龚国清诉郑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郑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662号原告:龚某。委托代理人:冯金强。被告:郑某。原告龚某诉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金强,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被告于2012年与我达成口头协议,向我租用位于大关县南门街20号的房屋一套用于经营茶室,约定租用期限四年,每年租金13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间,被告共向我支付了两年房屋租金,支付租金期限届满后,被告既不继续支付租金也不向我交还房屋,且被告用于开设茶室的相关设备仍放置在我房屋内,使我无法使用房屋。另外,被告为了经营茶室,对我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使屋内地板受到破坏,并拖欠电费6400元。现要求被告限期搬离并返还我房屋;被告支付我拖欠租金、水电费、损坏地板费用共计25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述房屋租赁属实,且双方口头约定租期5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租赁期间,原告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向我租赁房屋,2014年8月,双方再次产生矛盾,使租赁关系无法继续维持,导致我停止经营并搬离了原告房屋。租赁过程中我已交清了水电费,且双方在发生纠纷后,原告私自将房屋门锁进行更换并入住该房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原告龚某针对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电费计算清单,证明被告拖欠电费6400元的事实;3.照片5张,证明房屋租金支付期满后,被告仍将其相关设备放置原告屋内。被告郑某针对其答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大关供电有限公司现场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原告房屋所属电表存在瑕疵,致使电费计算不准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已将租赁期限内的水电费付清,且被告已于2014年8月起离开了原告房屋,故之后产生的费用与被告无关;证据3无拍照日期,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为无供电公司盖章及无客户签字,不予认可。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综合评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证据2,不能反映其来源,即使内容客观真实,也只能证明原告每月电费金额,并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内容即被告拖欠电费6400元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不能反映该照片形成的时间,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龚某与被告郑某于2012年8月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位于大关县南门街20号的房屋一套租与被告开设茶室,每年租金138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郑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先后向原告支付了两年租金共计27600元。2014年8月,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协商未果,被告未在该房屋内继续经营茶室。现原告已更换了该房屋门锁,并已居住在该房屋内。本院认为: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状态,如双方无意思表示一致,则无法达成合意。本案中,在2014年8月前,原被告双方对房屋租赁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且也分别履行了合同。交付租金期限届满后,双方产生纠纷,且未达成一致协议,故原被告双方无继续租赁房屋的合意,从而致使原本无书面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关系终止。合同关系终止后,虽然被告用于开设茶室的相关设备未搬离原告房屋,但对于被告的行为,原告可以依法主张其权利,并不能以此为由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进而主张原告支付租金。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纠纷产生后,被告未使用该房屋继续用于经营茶室,原告已自行更换了房屋门锁并搬入居住,故原告主张被告限期搬离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6400元及房屋地砖损坏费用500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幸 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