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文波申请执行孙文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波,孙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孙文波,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孙文高,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孙文波申请执行孙文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孙文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姚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即由孙文高赔偿孙文波经济损失38000元(已于2015年1月31日前履行了20000元),现还需赔偿18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70元。现上述款项18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孙文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