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70号原告尚庆风。委托代理人刘定远,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泗阳道30号。法定代表人黄葆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艺瀚,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建英,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干部。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市河北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撤销告知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25元。审 判 长 王光乃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毛宝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