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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董新磊与张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磊,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董新磊。被执行人张生,1972月11月10日出生。董新磊与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新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生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新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董新磊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8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建 华审判员 覃��泽审判员 凌 积 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正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