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董泽平与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泽平,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417号申请执行人:董泽平,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董泽平与被执行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的(2015)淮劳人仲案字63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询问董泽平,其亦无法提供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淮劳人仲案字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