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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嘉善依木家具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依木家具有限公司,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87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依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玉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聂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祥(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宣堡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朴云龙。关于嘉善依木家具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泰宣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泰兴市全拥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8000余平方米厂房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予以了查封,因该厂房设有抵押权,且本案标的较小,无法处置该房产。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名下厂房面积较大,且设有抵押权,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宣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