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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鑫与被上诉人胡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鑫,胡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户口地为息县项店镇中心小学,系息县项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波,女,1969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鑫因与被上诉人胡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鑫,被上诉人胡静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钢、孙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鑫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鑫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鑫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李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