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鑫与被上诉人胡静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鑫,胡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2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男,1977年11月9日生,汉族,户口地为息县项店镇中心小学,系息县项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波,女,1969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鑫因与被上诉人胡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鑫,被上诉人胡静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钢、孙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鑫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鑫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鑫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0元,由李鑫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