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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宝玉与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玉,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胡宝玉。被执行人熊杰。申请人胡宝玉与被执行人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刘秋元执行员  赵德明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