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宝玉与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玉,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胡宝玉。被执行人熊杰。申请人胡宝玉与被执行人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执行员 刘秋元执行员 赵德明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