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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董新爱与王腊月、王麦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爱,王腊月,王麦熟,王进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815号原告董新爱,女,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腊月,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麦熟,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进良,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爱诉被告王腊月、王麦熟、王进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新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爱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董新爱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