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董新爱与王腊月、王麦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爱,王腊月,王麦熟,王进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815号原告董新爱,女,193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腊月,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麦熟,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进良,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爱诉被告王腊月、王麦熟、王进良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新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新爱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董新爱承担。审判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光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