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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9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作银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作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9025号罪犯李作银,男,汉族,1961年12月25日生,文盲,安徽省南陵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7)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作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3年07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作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作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作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作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