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梁恩宝与任玉祥、任良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恩宝,任玉祥,任良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187-2号申请执行人梁恩宝。被执行人任玉祥。被执行人任良权。申请执行人梁恩宝与被执行人任玉祥、任良权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任玉祥、任良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恩宝人民币38000元。因任玉祥、任良权仅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任玉祥、任良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送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