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魏、肖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魏,肖新才,郑继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家云,男,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钢,男,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魏,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被告肖新才,男,196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被告郑继兵,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霍魏、肖新才、郑继兵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交被告霍魏、肖新才、郑继兵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懿辉二O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