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德朋、杨彩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德朋,杨彩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067号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西段延长线。法定代表人黄海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景逢,系广西隆林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被告向德朋,农民。被告杨彩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德朋、杨彩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1118元,被告向德朋、杨彩莲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