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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唐卓民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唐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人:陈志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卓民,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卓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唐卓民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唐卓民的申请。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