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余显玉与韦淑艳、梁汉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显玉,韦淑艳,梁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余显玉。被执行人韦淑艳。被执行人梁汉光。余显玉与韦淑艳、梁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淑艳、梁汉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余显玉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五查”查工商、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淑艳、梁汉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余显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淑艳、梁汉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余显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7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