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厦门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吴岩松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52号申请人:厦门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现代物流园区(保税区)屿南三路4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吴岩松。申请人厦门外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闽恒69”轮在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15年9月21日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登记货物损失债权共257887.16元,并提供了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作为证据。厦门海事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将“闽恒69”轮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案裁定移送本院审理,将本案一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设立“闽恒69”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人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以人民币或本院认可的担保方式在本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作出(2015)甬海法限字第6-1号民事裁定,裁定“闽恒69”轮在本院申请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债权登记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