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海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010号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康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平,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建军,甘肃诚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海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艾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春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