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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陈书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陈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负责人郑文礼,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书玲。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书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陈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519.67元;二、被告陈书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利息及滞纳金65051.59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