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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建德,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建德,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南民调确字第00036号申请人赖建德。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沛峰(特别授权),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赖建德、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小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2015年12月11日,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赖建德与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赖建德与申请人湖北龙源石膏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卫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