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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执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宿迁市亿丰木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飞达塑胶元件厂、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亿丰木业有限公司,宿迁市飞达塑胶元件厂,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袁辉,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452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亿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黄墩镇工业园区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爱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飞达塑胶元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江山大道***号。负责人程娟。被告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江山大道113号。法定代表人袁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辉,居民。被告程娟,居民。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亿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飞达塑胶元件厂、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袁辉、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告宿迁市飞达塑胶元件厂、宿迁飞达数码纸业有限公司、袁辉、程娟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6078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作出(2015)宿豫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李 想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