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知民初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章瑜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瑜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知民初字第0104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晓雯,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呐,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职员。被告章瑜新,江阴市祝塘名都商务会所业主。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章瑜新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瑜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芝若审 判 员 金 星人民陪审员 云静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