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肖杰与武汉福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杰,武汉福瑞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555号原告肖杰。被告武汉福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克柱,公司总经理。原告肖杰与被告武汉福瑞通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肖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