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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西区君临安防器材店与郭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西区君临安防器材店,郭煊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553号原告:中山市西区君临安防器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41XXX-2。负责人:温胜均。被告:郭煊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250。原告中山市西区君临安防器材店(以下简称君临安防店)诉被告郭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钊洪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负责人温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临安防店诉称:被告郭煊明于2013年4月26日向原告购买价值3148元电子配件一批,约定一个月后付款,但被告一直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4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煊明未提供证据,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原、被告有经济往来,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子监控器材。2013年4月至6月期间,原告君临安防店向被告郭煊明提供电子监控器材共计4038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内付款,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退货2批次共计890元,故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3148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5年11月2日诉诸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在2013年4月至6月的6张销售单上处均签名确认未付货款,该6张销售单共计金额4038元,后被告虽退货890元给原告,但仍欠原告货款3148元未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14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煊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西区君临安防器材店支付货款31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钊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霞慧陈伟华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