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霞、张清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霞,张清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52号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天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霞,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霞,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清松,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霞、张清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正红人民陪审员 朱守超人民陪审员 李章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