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梅华诉陈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梅华,陈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181号原告:赵梅华,女,农民,194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刘庄户行政村刘庄户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49********。委托代理人:邓扬龙,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侠,女,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1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刘庄户行政村刘庄户自然村111号,身份证号341621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梅华诉被告陈侠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梅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予交纳。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