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戴初宝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初宝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109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初宝(曾用名戴初保),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初宝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浏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初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戴初宝自2012年起开始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活动,除自己买码投注外,还垫钱帮助亲友林某甲、朱某甲等人投注买码,为支付买码欠款,2013年起被告人戴初宝开始以高息借款的方式向他人借钱还债,“拆东墙补西墙”从而欠下巨额债务。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戴初宝为偿还前期欠款、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实际商业投资的情况下,以投资、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等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陆续向本地村民吉某甲等30余人借款,共计借得人民币现金460.2万元。被告人戴初宝以欺骗方式取得这些款项后,将其中29.7万元用于了偿还前期借款本金,87.05万元用于了支付前期借款利息,其余343.45万元则据为己有,用于偿还自己买码所欠款项等支出。其具体借钱和还本付息的情况分述如下:1、2013年3月29日(农历2月18日),被告人戴初宝经同村村民吴某癸(已死亡)介绍以自己做油漆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本市淳口镇男青年吉某甲借款4万元,并承诺月息1.5分至2分;2014年2月28日(农历1月29日)又以自己女婿在温州买厂房需资金为名,以同样的利息,再次向吉某甲借得10万元。至2015年1月,被告人戴初宝按月息2分的标准已支付吉某甲利息款4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10万元。2、2013年9月20日、10月3日、10月27日、11月14日、11月22日、12月9日和2014年2月8日、3月7日、12月30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女儿凌某丙在温州做生意、买车和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先后9次向夫弟凌某甲(其妻张某丁)借得现金共计128万元,承诺月息3分,已还本金8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戴初宝已付利息款40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80万元。3、2013年12月26日和2014年1月16日、3月20日、6月21日,被告人戴初宝以自己做生意、女儿买房和做生意、办混凝土公司为名,先后4次向本村村民吴某甲借款共70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已付给利息款20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50万元。4、2013年12月27日和2014年5月31日,被告人戴初宝以自己做油漆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先后2次向本市龙伏镇柘庄村村民周某甲借款5.1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已付给利息款8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4.3万元。5、2014年1月16日、10月20日和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初宝以做生意为名,先后3次向本市淳口镇鸭头村村民朱某乙借款共5.1万元,承诺月息2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5.1万元。6、2014年1月27日、5月31日、6月5日和11月20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做生意、进货为名,先后4次向本市龙伏镇柘庄村村民周某丙、罗某甲夫妇借款共7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7万元。7、2014年2月13日和5月15日,被告人戴初宝在吴某癸介绍下,先后2次向吴某癸哥哥吴某乙借款共5万元,承诺月息2分。至案发时,已付给利息款2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4.8万元。8、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戴初宝在吴某己介绍下,以做生意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暨某、吴某子夫妇借款4万元,承诺月息1.5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4万元。9、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戴初宝以作油漆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本镇鸭头村村民张某丙借款,张某丙担保从一投资公司贷款5万元借给了被告人戴初宝(戴于同年12月18日出具借据),承诺月息5分;同年下半年10月份,被告人戴初宝又以同样名义,再次向张某丙借得18万元(戴于同年10月31日出具借据),承诺月息2.5分。至案发时,已付利息款2.4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20.6万元。10、2014年农历5月底和11月份,被告人戴初宝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先后2次(其中第2次由表妹林某乙出面)向本镇同辉村村民文某甲借款共6万元(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和12月25日出具借条),承诺月息2分。至案发时,已付利息款5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5.5万元11、2014年8月、9月和11月间,被告人戴初宝在表妹林某乙的介绍下,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先后3次向本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东小区居民徐某借款共12万元,承诺月息5分。至案发时,已支付利息款2.7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9.3万元。12、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戴初宝以开办混凝土公司需资金周转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吴某丁借款7万元,承诺月息3分。十余天后,被告人戴初宝归还本金2万元;同年9月底,被告人戴初宝又以朋友借钱买车和自己做生意周转为由,从吴某丁手上借得8万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戴初宝再次从吴某丁处借款5万元,承诺月息6分。至案发时,已支付利息款7.5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10.5万元。13、2014年9、10月间,被告人戴初宝以帮助投资混凝土公司和做生意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罗某乙(其夫刘某)借款共18.5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已支付利息款1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18.4万元。14、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做混凝土投资生意为名,向本镇金源村村民杨某甲借款10万元,承诺月息5分;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戴初宝以表妹林某乙出面谎称儿子在长沙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的名义向杨某甲借款,自己假意担保并承诺每天支付100元利息,再次从杨某甲手上借得7万元。至案发时,已付利息款5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16.5万元。15、2014年10月20日(农历9月27日)和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戴初宝以帮朋友借钱周转为名,先后2次向本市龙伏镇相市村村民张某乙借款共15万元,承诺月息3分。2015年1月13日戴初宝归还张某乙本金5万元。至案发时,已付张某乙利息款9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9.1万元。16、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戴初宝以帮淳口镇山田新村喻家片山早组向上级争取资金为诱饵,向该村民小组组长吴某丙借得现金2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被告人戴初宝骗得2万元。17、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戴初宝以自己混凝土公司需资金周转为名找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吴某辛借钱,吴某辛便介绍周树中借给被告人戴初宝5万元,承诺月息6分;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戴初宝又以还银行贷款为名,向吴某辛借得3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已支付利息款6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7.4万元。18、2014年11月中旬和11月26日,被告人戴初宝以进货和生意周转为名,先后2次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戴某乙(其夫寻某)借款14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已还本金11万元,支付利息款3000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2.7万元。19、2014年农历10月19日和12月21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先后2次向本镇同辉村村民周某乙借款共6万元,承诺月息2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6万元。20、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做油漆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向本镇炉烟村村民杨某乙借款7.2万元,承诺月息5分。至案发时,分3次已付利息款1.3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5.9万元。21、2014年11月29日和12月10日,在表妹林某乙介绍下,被告人戴初宝以儿子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吴某庚借款6万元,承诺月息1角。至案发时,已支付利息款1.2万元。被告人戴初宝骗得4.8万元。22、2014年11月31日,被告人戴初宝由表妹林某乙出面以生意周转为名,向本镇同辉村村民文某乙借款4万元。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4万元。23、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戴初宝以给员工发工资需资金周转为名,向本市龙伏镇柘庄村村民吴某戊借款1.3万元承诺月息1.5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1.3万元。24、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做油漆生意需资金周转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孙某借款2万元,承诺月息2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2万元。25、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戴初宝以做生意为名,向本镇高田村村民聂某借款2万元,承诺月息2分。至案发时,已付利息款500元。被告人戴初宝骗得1.95万元。26、2014年12月底,被告人戴初宝以做生意周转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李某借款4万元。至案发时,已还本3.7万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0.3万元。27、2014年度,被告人戴初宝以生意周转、投资混凝土公司等为名,分多次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凌某乙借款42万元,承诺月息3分或5分。至案发时,已支付利息款4万余元。被告人戴初宝共骗得38万元28、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戴初宝以生意周转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吴某己借款5万元,承诺月息3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5万元。29、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戴初宝以还银行透支款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吴某壬借款5万元,承诺月息5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5万元。30、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戴初宝以投资混凝土公司为名,向本镇山田新村村民吉某乙借款2万元,承诺月息1.5分。至案发时,未还本付息。被告人戴初宝骗得2万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戴初宝因多名债权人找其索债,遂在他人劝说下自行到当地淳口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认了上述欺骗借款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戴初宝供述;借条、借据、记账便条、银行存折、银行交易明细表、起诉意见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资料、放款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证人戴某甲、张某甲证言;被害人吉某甲、凌某甲、吴某甲、周某甲、罗某甲、朱某乙、暨某、吴某乙、吴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吴某丁、徐某、周某乙、文某甲、杨某甲、戴某乙、文某乙、杨某乙、聂某、孙某、罗某乙、李某、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吉某乙、凌某乙的陈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情况下,有意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借款用途,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向被害人许诺高额利息而大量骗取资金达343.4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被告人戴初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戴初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戴初宝退赔违法所得343.45万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戴初宝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当;2、其已支付的利息应当核减;3、其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有立功表现;4、其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戴初宝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戴初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已欠下巨额债务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债的财务状况,虚构借款用途,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向被害人许诺高额利息而大量骗取资金达343.4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戴初宝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定性不当;2、其已支付的利息应当核减;3、其检举揭发他人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有立功表现;4其投案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经查:1、本案三十名被害人大多数是戴初宝的亲戚、朋友、熟人,并非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借款途径是直接口头向朋友、熟人筹借或是其亲戚林某乙帮忙出面筹借,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不具备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公开性及社会性的特征,故原审判决认定构成诈骗罪定性准确;2、原审判决已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其已支付的利息并予以抵扣;3、上诉人戴初宝在侦查机关系交待其诈骗的款项部分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不是检举他人犯罪而是交待赃款去向,且其检举的人并没有到案,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4、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原审判决已认定,并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上诉人戴初宝量刑并无不当。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征审 判 员 苏诞阳代理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汝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