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岳某甲,农民。被告岳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与被告岳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洪新审 判 员 尹慧爽人民陪审员 闫月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浩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