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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益中与金慧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益中,金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445号申请执行人张益中。被执行人金慧兰。原告张益中与被告金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益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金慧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益中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445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应卓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