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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牛豫德与李鸣、刘亦非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豫德,李鸣,刘亦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00254号申请人牛豫德,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鸣,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亦非(李鸣之妻),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牛豫德与被申请人李鸣、刘亦非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鸣、刘亦非名下价值600000.00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强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