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复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复字第50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号日建集团东门*楼。法定代表人:丁肇利,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异字第7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日照市友谊商店有限公司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忆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盛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