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934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