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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934号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27日,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承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