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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与赵立焱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赵立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赵立焱。申请执行人赵立焱申请执行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2603.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交纳执行费5690元,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