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守永与孙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永,孙景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孙守永。委托代理人肖树栋,寿光博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景亭。委托代理人徐文德,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永诉被告孙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