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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孙守永与孙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守永,孙景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914号原告孙守永。委托代理人肖树栋,寿光博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景亭。委托代理人徐文德,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守永诉被告孙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守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保全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