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9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秋英、林仙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秋英,林仙春,张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6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刘军、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英。被告林仙春。被告张发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刘秋英、被告林仙春、被告张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6232.5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