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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秋英、林仙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秋英,林仙春,张发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6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任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刘军、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英。被告林仙春。被告张发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刘秋英、被告林仙春、被告张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6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6232.5元。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